|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宣城市畜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宣城市畜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772,800元; 二、被告***、宣城市畜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利息(以772,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为止); 三、被告***、宣城市畜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38元,减半收取计5,919元,由原告负担44元,由两被告负担5,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