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 潍坊永欣塑编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08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2429.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7元,减半收取2029元,由原告***负担26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7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