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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咸宁市安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汇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阳光酒店
咸宁丽园物业有限公司
咸宁市阳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4140.51元(从2018年1月9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期间)及利息〔根据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借款合同》规定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标准计算利息,从2019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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