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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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4140.51元(从2018年1月9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期间)及利息〔根据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借款合同》规定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标准计算利息,从2019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