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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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兴农贸集团有限公司 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止对位于江西省广昌县旴江镇新圳北路车站出口第三栋第22号商铺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