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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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北京积医健元医药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28297.26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000元;余款303947.26元的70%即212763.08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的90%即191486.77元,由被告***赔偿212763.08元的10%即21276.31元;鉴定费4350元,由被告***赔偿70%即3045元。故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共计赔偿原告311486.77元,被告***赔偿原告24321.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付款方式:名称:***,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廊坊市三河永和支行,账号:62×××8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1元,减半收取计1220元,由被告***负担1141元,由原告***负担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