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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南通市勇峰钢绳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通市勇峰钢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31271.81元。

二、被告南通市勇峰钢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上述代偿款831271.81元自2016年10月27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83127.18元(该项判决的履行总额不超过以831271.81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对于上述一、二项判决义务的履行,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坐落南通市星富花园32幢1105室、星富花园32幢阁楼05室、星富花园32幢地下车库76室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及顺位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被告南通市勇峰钢绳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在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依本判决书向被告南通市勇峰钢绳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53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2853元,由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48元,被告南通市勇峰钢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553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17-09-12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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