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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保险金2941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已减半)、公估费3174元(其中原告***预交17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预交1474元),合计3484元,由原告***负担204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3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17-11-06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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