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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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58657.04元、违约金344065.94元(截止2019年12月8日); 二、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12月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未付款项之利息,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11元(已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200元,由被告负担134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