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878.41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5月6日的利息1320.76元。2020年5月6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本金49878.71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9元,减半收取计5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