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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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宝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西华谷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浑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华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吉林宝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赔偿原告吉林宝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损失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华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