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8)皖1503民初4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8)皖1503民初4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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