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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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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3民初85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诉讼费部分;

二、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3民初85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各项损失163311.85元,***、阜阳市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各项损失261897元,***、阜阳市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154元,由***、***负担1538.5元,由阜阳市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38.5元,由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负担1538.5元,由***负担153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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