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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3民初85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诉讼费部分; 二、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3民初85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各项损失163311.85元,***、阜阳市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各项损失261897元,***、阜阳市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154元,由***、***负担1538.5元,由阜阳市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38.5元,由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负担1538.5元,由***负担153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