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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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阜阳众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阜阳市颍泉区(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房地权证阜字第××、20××64、20××65、20××66、20××67号)的房产经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4415296.94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驳回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22元,由阜阳众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77328元,剩余35206元由本院退予其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