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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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佛山市和记裕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7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项下关于买卖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房的权利义务约定于2018年10月11日解除; 确认***与***签订的《广东省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于2018年10月11日解除;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罗村大道中2号1区长信银湾花园33栋404房产权转移登记至***名下的手续;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50000元予***;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房款448000元予***; 驳回***的其他本诉请求; 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25元(***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抵扣后,***仍需向本院交纳1012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12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经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