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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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新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婺源县同创实业有限公司 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西华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计算至2019年5月8日止的利息18,457,703.52元,之后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若江西华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对婺源县同创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婺房他证紫阳镇字第××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116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若江西华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对***、***、***提供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饶(县)房他证字第××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1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若江西华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对上饶新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饶土他项(2012)第51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74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西华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89元,由江西华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婺源县同创实业有限公司、上饶新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