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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国藏酒业股份有限公司6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9207元(2016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0月3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532元,由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