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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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呼和浩特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呼和浩特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的借款本息63461.38元及利息(以贷款本金49342.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被告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