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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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金华商贸有限公司 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城支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绵阳市金华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1527474.65元,并以1527474.6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资金占用费;如未按本判决确定时间给付,上述资金占用费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绵阳市金华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3450元、拖欠的担保费896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绵阳市金华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在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绵阳市金华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原告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24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住房一套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28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用位于涪城区警钟街97号2-4-4-7号的住房一套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上述三、四、五、六项不重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八、驳回原告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8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绵阳市金华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0500元,原告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5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