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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唐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鼎元芳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5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

二、东营黄河三角洲未利用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898191.19元、鉴定费35000元,共计2933191.19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以2933191.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计算);

三、驳回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387元,减半收取计15193.50元,由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8元,东营黄河三角洲未利用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11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387元,由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6元,东营黄河三角洲未利用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2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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