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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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宏明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许原告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51元,减半收取22075.5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27075.5元,由原告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19-0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