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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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宏明公共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68890.9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宏明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