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华大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华大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电华大电子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3538980.66元; 二、被告广东华大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电华大电子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货款的违约金(以货款33538980.6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3月2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广东华大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电华大电子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担保费用35214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中电华大电子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1889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合计266889元,由被告广东华大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