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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
济宁祥润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济宁祥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4月18日签订的关于嘉祥县书香水岸C区19号楼3单元3-1602号商品房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支付原告济宁祥润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47702.3元,上述款项由原告从被告***已交购房款147023元中扣减;余款99320.7元由原告济宁祥润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给被告***。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济宁祥润置业有限公司办理解除嘉祥县书香水岸C19号楼3单元3-1602号商品房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网签备案手续。

四、驳回原告济宁祥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济宁祥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77元,被告***负担11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0-16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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