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鑫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鑫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到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鑫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本诉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四川鑫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215元,被告***承担1935元,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提不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