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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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颐景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万聚兴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2016年1月1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号]中关于原告佛山万聚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就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号铺形成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19年4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上述第一项合同项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号铺予原告佛山万聚兴贸易有限公司;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5月28日期间的租金26300.97元、管理费17529.68元予原告佛山万聚兴贸易有限公司; 四、被告***应以5446元为本金,分别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每月的11日起,以5718元为本金,分别从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每月的11日起,以5164.65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1日起,均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原告佛山万聚兴贸易有限公司,本项随上列第三项清;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水费、电费及油污费共440元,及分别以396元、22元、22元为本金,分别从2018年11月11日、2018年12月11日、2019年1月11日起均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原告佛山万聚兴贸易有限公司; 六、被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6224元归原告佛山万聚兴贸易有限公司所有; 七、驳回原告佛山万聚兴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6245.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6245.8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