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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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65881.98元、利息3978.67元、罚息35420.52元、复利2216.61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日为2019年6月10日),并自2019年6月11日起,按《授信协议》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罚息及复利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