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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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新兴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4622.18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