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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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呼和浩特市金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支付呼和浩特市金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款485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呼和浩特市金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元,由呼和浩特市金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元,由***负担5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