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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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嘉安汽车有限公司 安徽嘉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嘉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嘉安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4870元,由申请人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