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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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公交巴士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伟创力制造(珠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珠海公交巴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7495.4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8元,减半收取17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1322元,由被告珠海公交巴士有限公司负担90元,由原告***负担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