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客运段 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4910.44元、住院伙食补助960元、误工费4623.52元、住宿费1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31056元,鉴定费800元,以上合计143449.9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7.20元,减半收取1663.60元,由原告***负担79.10元,由被告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8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