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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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3民初6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返还陕西华润五丰营销有限公司财产如下:卷闸门2个、风扇8台、风管4个、风机2台、除尘网管道1组、太阳能热水器2台、卡座(7单4双)、挂机空调1台、提升机1台、3米平带机1台、变压器(400KVA)1台、网络交换机1台、空调1台(财产状况以2018年5月10日财产清单为准)。以上财产由陕西华润五丰营销有限公司拉走,所产生的运输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二、撤销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3民初6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陕西华润五丰营销有限公司支付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场地占用费99306元、厂房及附属设施修复费用185996.38元,共计285302.38元。 四、驳回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及陕西华润五丰营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473元(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缓交),鉴定费12000元,由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承担20049.40元,陕西华润五丰营销有限公司承担8423.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21元(陕西华润五丰营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陕西华润五丰营销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预交11503元、陕西华润五丰营销有限公司预交8011元,由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承担10144.92元,陕西华润五丰营销有限公司承担9369.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