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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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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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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50282.10元(已付10000元,下欠40282.1元);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

二、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赔偿原告***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及司法鉴定费共计41273.30元;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车损154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8元,由二原告共同负担798元,由被告***负担1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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