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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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内乡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伤残保险金25200元、医疗费用保险金20000元,共计452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1元,鉴定费用为1900元,共计6941元,由原告***负担412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8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