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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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特牧饵养殖有限公司 内蒙古龘驫草原文化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摩登利亨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特牧饵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1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6%计算支付从2014年9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县北开发的××园(建筑面积3552平米)房屋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内蒙古龘驫草原文化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抵押的马匹【1、产地匈牙利的BETYAR匈牙利皇家运动马(温血马,出生日期为2004年8月1日,性别骟);2、产地为匈牙利的MUKI匈牙利皇家运动马(温血马,出生日期为2006年3月13日,性别母);3、产地为德国的VIHAR霍士丹马(出生日期为2003年5月14日,性别母);4、产地德国的LIGETSZEPE霍士丹马(出生日期为2003年3月18日,性别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内蒙古摩登利亨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内蒙古特牧饵养殖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128元,由被告内蒙古特牧饵养殖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龘驫草原文化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摩登利亨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