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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华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昌源水务准东供水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7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工程款1595808.96元,并支付利息606407元(1595808.96元×4.75%×8年),合计2202215.96元;

三、上诉人新疆昌源水务准东供水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480元(由***预交),由上诉人***负担4122元,上诉人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3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332元(***预交8508元、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21912元、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21912元),由***负担7849.8元,由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48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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