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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中技资源有限公司
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昆山市鼎昊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技资源有限公司、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昆山市鼎昊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人民币288041844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对前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对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期限为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两年,对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8-12-14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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