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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现代假肢有限责任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德翔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德生牧业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德惠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9)吉0183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德惠市人民法院(2019)吉0183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德惠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身损害经济损失62万元(其中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12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给付50万元)”;

三、变更德惠市人民法院(2019)吉0183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吉林德翔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身损害经济损失850,620.11元”;

四、驳回吉林德翔食品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20元,由吉林德翔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6元,由吉林德翔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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