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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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云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云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宁波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快件保价费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宁波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云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负担(未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2-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