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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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航天天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标准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航空电机有限公司 贵州华烽电器有限公司 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天义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佐共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民终18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华烽电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应华,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航空电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文毕,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商海东,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波,贵州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374573。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训,贵州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133962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航天天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九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佐共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宏菊,职务: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贵州天义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康,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中国航空工业标准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培雨,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云亮,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贵阳云天航空工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贵阳航空电机有限公司、贵州华烽电器有限公司、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航天天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佐共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贵州天义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标准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云天航空工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1民初4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撤销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1民初489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贵阳航空电机有限公司、贵州华烽电器有限公司、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贵阳航空电机有限公司、贵州华烽电器有限公司、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贵阳航空电机有限公司、贵州华烽电器有限公司、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长智 审判员刘华 审判员王晨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艳 书记员王吉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