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宝来特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宝来特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货款45655元; 二、被告郑州宝来特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按照本金45655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3月12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2元,减半收取为751元,原告***负担280元,被告郑州宝来特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