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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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律师协会 南阳市东鑫置业有限公司 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通海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通海物资有限公司律师费15万元;被告南阳市东鑫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东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