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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
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泰安泰山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日月鑫达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日月鑫达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月饼产品;

二、被告北京日月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及合理支出费用10000元,两项共计30000元;

三、驳回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4元,由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8564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日月鑫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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