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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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利菱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持有的被告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51%股份系原告柳州利菱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 二、限被告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代持的柳州利菱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在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51%的股份变更登记到柳州利菱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费直缴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81;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