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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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81民初2657号 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M。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晓明,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培良,该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单斌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徐恒军 书记员王庆和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