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施耐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欧尔成套柜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施耐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浙江欧尔成套柜架有限公司货款11653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165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1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631元,由被告安徽施耐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