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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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房地产集团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全丰祥矿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全丰祥矿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9577823.23元,支付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7月30日期间的利息1293006.14元,2018年7月31日以后的利息以实际欠付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保全担保费12400元,支付律师费101594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对被告青海全丰祥矿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反诉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全丰祥矿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542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997元,被告青海全丰祥矿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负担8542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海全丰祥矿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