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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二十一冶金正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甘肃二十一冶金正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1059041.41元、利息67669.8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两项合计1126711.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2020年5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89元,由被告甘肃华冶矿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甘肃二十一冶金正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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