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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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赔偿款59396.22元(直接汇至***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如皋如城支行,卡号:***02067158)。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2755元,由原告***负担55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2700元(此款原告同意并已先行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