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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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鸿泽饲料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如皋港海运有限公司 江苏蒲粮工贸有限公司 中粮招商局(深圳)粮食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营口海恒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蒲粮工贸有限公司垫付款20871.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蒲粮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诉讼保全费745元,由原告江苏蒲粮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530元,被告营口海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